(2017)赣07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建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建萍,蓝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森,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黄建萍,男,1976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蓝英华,女,198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建萍、蓝英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98203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93.6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98203元未执行。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隆华审 判 员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