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中保、袁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中保,袁秀,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第2650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理事长。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深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中保,男,生于1960年4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袁秀,女,生于1957年9月23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袁来全,男,生于1966年7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马玉英,女,生于1967年1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袁治义,男,生于1960年1月3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郑妮,女,生于1960年6月13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水农商行)与被告张中保、袁秀、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水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中保、袁秀、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中保、袁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张中保、袁秀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月息9.3‰。该笔借款由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被告张中保、袁秀、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既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3日,原告商水农商行与被告张中保、袁秀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张中保、袁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月利率9.3‰,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12个月。2016年3月3日原告为张中保、袁秀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逾期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档案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农商行与被告张中保、袁秀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与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商水农商行依约向被告张中保、袁秀发放借款,被告张中保、袁秀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张中保、袁秀在借款逾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现原告要求被告张中保、袁秀偿还下欠借款本息,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保、袁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2650元,由被告张中保、袁秀、袁来全、马玉英、袁治义、郑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