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时永丰、刘国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永丰,刘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永丰,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国霞,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国霞所有的闽C×××××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