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黄萍、张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萍,张招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621号之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0573J。代表人:陈坚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君,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余姚市。被告:黄萍,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张招琴,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黄萍、张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