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佳弟与张龙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佳弟,张龙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71号原告:施佳弟,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洪,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锁,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施佳弟与被告张龙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施佳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佳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佳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施佳弟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