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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兴与穆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穆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21民初2077号 原告:赵兴,男,1992年9月4日出生,住嫩江县。 被告:穆颖,女,住嫩江县。 原告赵兴与被告穆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