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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秀兰与罗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兰,罗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94号原告:罗秀兰,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占国,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兰诉被告罗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罗秀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兰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占国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一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