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汪琼与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琼,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琼,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燕萍,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营者:程玉生。本院在执行汪琼与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燕萍存款7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