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均与南通东亚海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沈跃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均,南通东亚海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沈跃专,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肖均,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东亚海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1幢0806室。法定代表人沈跃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跃专,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南通东亚海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戴波,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肖均与南通东亚海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沈跃专、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