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晋英与宋建珍、张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英,宋建珍,张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927号原告:张晋英,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宋建珍,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勇峰,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张晋英与被告宋建珍、张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晋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晋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47元,减半收取5774元,由原告张晋英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