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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玲与于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于先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25号原告:张玲,女,汉族,住高青县。被告:于先龙,男,汉族,住高青县。原告张玲与被告于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凤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