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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南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518号原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住西和县,个体户。被告:南某,男,现年51岁,住西和县,农民。曹某诉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崔 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