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南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518号原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住西和县,个体户。被告:南某,男,现年51岁,住西和县,农民。曹某诉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崔 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