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母某与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内0426民初907号原告母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长汉卜罗村。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系被告职工,现住广东省连平县。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母某诉被告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1000元,并加付赔偿金3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6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至2013年2月份在被告处工作,年薪200000元。2013年2月份,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当事被告声称公司财力紧张,请求延缓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被告一直请求延缓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工资款29700元;二、若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的工资款,则被告除立即支付工资款29700元外,还应支付工资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9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且原告保证以后不再就劳动关系事宜向被告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俊峰审判员 杨国新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云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