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帅,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开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黄帅经事先联系后,携带2包重0.42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1717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上述K粉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2、2017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帅经联系得知吸毒人员王某欲购买K粉,双方约定先付款后送货。王某依约将毒资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转至被告人黄帅的账户,后被告人黄帅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交付K粉。3、2017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黄帅经事先联系后,携带3包重0.74克的K粉到泉州市丰泽区迎津新村19号楼5号楼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K粉出售给吸毒人员曾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黄帅身上缴获28包重6.74克的K粉。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累犯、犯罪预备等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帅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帅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黄帅经事先联系后,携带2包重0.42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1717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上述K粉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2、2017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帅经联系得知吸毒人员王某欲购买K粉,双方约定先付款后送货。王某依约将毒资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转至被告人黄帅的账户,后被告人黄帅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交付K粉。3、2017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黄帅经事先联系后,携带3包重0.74克的K粉到泉州市丰泽区迎津新村19号楼5号楼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仅支付150元)将上述K粉出售给吸毒人员曾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黄帅身上缴获28包重6.74克的K粉、手机1部。被告人黄帅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其租住的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前坂17号扣押到电子秤1台、封口塑料袋100只。经技术检验,扣押的毒品检出氯胺酮。经采用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黄帅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案发后,缴获的毒品已作上缴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平常吸食的K粉是向一个微信名为“爱笑”(经辨认为黄帅)、微信号为×××的男子购买的,其不知道他的真名,只知道是个外地人,现住在丰泽区六灌路附近,手机号为151××××0953。2017年2月23日22时许,其先用微信和“爱笑”联系,问他有没有K粉,他说有。洗完澡吃饭后,其便去东海的“1717”网咖上网了,其打电话给“爱笑”称要买200元的K粉,让他送到上述网咖,其负担车费。至24日将近3时许,“爱笑”到上述网咖内交给其2包K粉,其通过微信支付240元给他,其中40元是车费。2017年2月28日20时许,其打电话问“爱笑”有没有K粉,他说现在没有,晚一点有货会告诉其。21时许,“爱笑”打电话给其,其回复说在忙过后再联系他。22时许,其打电话给“爱笑”称要300元的K粉,“爱笑”就让其先把钱转给他,等他拿到K粉后再通知其,其便通过微信支付给“爱笑”300元。之后其一直通过微信、电话催促“爱笑”,但“爱笑”一直推脱。直至3月1日4时许,“爱笑”发微信告诉其有K粉让其到六灌路一家便利店门口找他拿K粉,其到约定地点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次其没有拿到K粉。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18时许,其使用手机(号码为150××××4022)电话联系黄帅(号码为151××××0953)问有没有“茶叶”(即K粉),黄帅称没有。之后其又打了两个电话给黄帅称要200元的K粉,他有的话帮其留着,黄帅答应了。3月1日0时16分许,其通过微信联系黄帅,问他在哪里,黄帅回复说在六灌路,其便说到了再联系他。其当时还让黄帅买二送一,但他拒绝了。至0时37分许,其到六灌路迎津新村附近,通过微信告知黄帅其所在位置,且再次和黄帅商量买二送一的事情,黄帅最后同意了。接着黄帅就拿了3包K粉给其,其就用微信红包转了150元给黄帅,黄帅领取红包后说还差50元,其告诉黄帅最近没钱,那50元先欠着。黄帅就让其赶紧想办法,就在其二人说话之际,公安机关就将其与黄帅抓获了。3、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帅辨认作案地点;被告人黄帅与证人王某、曾某互相辨认。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帅与证人王某、曾某的通话记录。5、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证人王某、曾某与被告人黄帅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定证书、称重记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照片、工作说明,证实公安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黄帅处提取K粉28包、手机1部;从证人曾某处提取K粉3包;从被告人黄帅租住的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前坂17号扣押到电子秤1台、封口塑料袋100只,上述物品均已予以扣押。公安侦查人员对毒品进行称重、上缴的情况。因毒品鉴定需要,上缴的毒品与查获的毒品重量存在差异。7、取样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技术检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黄帅。8、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经采用胶体金法进行检测,被告人黄帅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证人王某、曾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帅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帅的年龄、前科等基本身份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王某、曾某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各五日。11、工作说明,因被告人黄帅无法提供其购买毒品的上家“骷髅”的真实身份,故公安机关暂时无法核实身份。12、被告人黄帅在庭审时的供述,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帅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予以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帅在2017年2月28日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予以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帅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电子秤1台、封口塑料袋100只,予以没收,交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玢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林心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刘银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