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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霞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018号原告:陈霞霞,女,1983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待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高平市丹河北路***号。负责人:王小波,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霞霞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霞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霞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霞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霞霞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