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霄、张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霄,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刘霄,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被申请人张鑫,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霄以”已与被执行人张鑫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9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