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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储长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长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8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长军,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辩护人邵文杰,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长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长军及其辩护人邵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间,被告人储长军先后向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和广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信用卡通过消费、提现等方式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4,406.29元(其中,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透支本金285,48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透支本金13,222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透支本金29,863.5元;北京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透支本金1,456.79元;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透支本金14,384元)。期间,上述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制发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催讨,被告人储长军更换住址未通知银行,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储长军因民生银行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于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储长军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本市且更换联系方式而未向执行机关报告。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储长军在常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储长军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和广发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人朱某某、潘某某、臧某、郑某、马某某、洪某某、姚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菊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储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予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储长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储长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储长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人民币三十四万四千四百零六元二角九分,发还民生银行二十八万五千四百八十元、交通银行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二元、中信银行二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五角、北京银行一千四百五十六元七角九分、广发银行一万四千三百八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丽娜审 判 员  芮志平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