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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刘小兰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小兰,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刘小兰因诉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小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刘小兰起诉时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认为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负有支付原下坝幼儿园欠发工资的法定义务,故其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给付所欠工资94061.41元。因刘小兰与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之间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被诉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对刘小兰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小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小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顾洪青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