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虎林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虎林,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山西省临县,住太原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虎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丰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郝虎林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中段路南”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蚁力神”。经鉴定认定其销售的”蚁力神”药品系假药。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虎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虎林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虎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郝虎林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中段路南”计生用品”店内,销售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的”金枪不倒”、”植物伟哥”、”蚁力神”等药品。2017年3月22日,公安人员从其店内当场查获”金枪不倒”二盒、”植物伟哥”一盒、黄色”金枪不倒”两瓶、”蚁力神”一盒。2017年3月27日,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品名为”蚁力神”药品系假药。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说明:2017年3月22日18时许,我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中段路南一”无名计生用品”店内查获疑似假药黄色”金枪不倒”一盒、”植物伟哥”一盒、红色”金枪不倒”一盒、黄色”金枪不倒”两瓶、”蚁力神”一盒,并将疑似销售假药的郝虎林带回队里审查。2017年3月27日,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郝虎林销售的疑似假药进行了真伪鉴定,结论为涉案的品名为”蚁力神”药品系假药。2017年3月28日15时许,郝虎林来我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药品照片、店面照片,扣押清单。3、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蚁力神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书》。4、被告人郝虎林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调查表。5、被告人郝虎林供述:2015年5月,我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看中一间门面店正好空着,就租下它做起销售计生用品的生意。2017年3月初,一名男子来我店里和我说要给我留一些”性药”,并说不可以公开售卖,我出于侥幸觉得没事,就买了些留在店里卖。我买药花了150元,都被扣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虎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虎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虎林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威海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虎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郝虎林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人民陪审员  闫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奇林速 录 员  刘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