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腾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69号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腾飞,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腾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腾飞饮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长虹桥北头十字路口时,与路东的花坛发生了碰撞,造成李腾飞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接警处置的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5月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李腾飞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0mg/100ml。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李腾飞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6月9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2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腾飞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腾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车辆照片,被告人李腾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看守所不予收押说明,案件登记表,有关人口信息及车辆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腾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腾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腾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