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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忠英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景均、郑雁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忠英建材有限公司,李景均,郑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18号申请人广州市忠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号B534房,组织机构代码27872773-0。法定代表人梁尧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辉、吴文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景均,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郑雁君,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忠英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忠英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番禺七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番法执字第2246号,下称2246号案]中,忠英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景均、郑雁君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4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04)番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66号判决),判决番禺七建对忠英公司负有债务。2005年4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66号判决,即2246号案。2017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执375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3756号判决),判决:“被告李景均、郑雁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2004)番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广州市忠英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忠英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景均、郑雁君为2246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李景均、郑雁君对番禺七建在66号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66号判决、3756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3756号判决,李景均、郑雁君对番禺七建在66号判决中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忠英公司据此要求追加李景均、郑雁君为2246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景均、郑雁君为(2005)番法执字第2246号案的被执行人;李景均、郑雁君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2004)番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番禺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