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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平仙与丁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仙,丁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512号原告:李平仙,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丁永红,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号。代表人:钱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平仙与被告丁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平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平仙承担。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