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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娟与张素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张素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857号原告:韩娟,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群,女,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林,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被告儿子。原告韩娟与被告张素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韩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娟撤回对被告张素群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韩娟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