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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天柱县人和车行与唐洪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人和车行,唐洪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40号原告天柱县人和车行,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27600116495,营业地址:天柱县凤城镇中心市场4栋7号。负责人曾令钢,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唐洪昌,男,1988年10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原告天柱县人和车行诉被告唐洪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天柱县人和车行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柱县人和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柱县人和车行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宁书 记 员 李才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