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成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成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643号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龚劲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馨,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成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3.10元,减半收取计1,056.5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志毅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