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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忠良、林芳华、XX、李绍营、叶建梅、陕西翰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朗源石业有限公司、陕西高厦物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忠良,林芳华,XX,李绍营,叶建梅,陕西翰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朗源石业有限公司,陕西高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张忠良,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芳华,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绍营,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建梅,女,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翰宇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朗源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高厦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忠良、林芳华、XX、李绍营、叶建梅、陕西翰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朗源石业有限公司、陕西高厦物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2754.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被执行人张忠良、林芳华、XX、李绍营、叶建梅、陕西翰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朗源石业有限公司、陕西高厦物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