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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74号自诉人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6日,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8日,住河南省长葛市。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洪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洪某某已经将(2016)豫108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应偿还给自诉人的借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