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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庄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庄大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85号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108243。法定代表人:朱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胜,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庄大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9297193X。法定代表人:杜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庄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庄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4429102.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庄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X银行XX的账号,冻结金额442910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