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康积伟与米贤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积伟,米贤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533号原告:康积伟,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贤良,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原告康积伟与被告米贤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康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积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康积伟承担。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