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璐萍、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璐萍,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廖璐萍,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廖璐萍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贺达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璐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