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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民乾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民乾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02号罪犯冯民乾,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该犯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民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冯民乾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7月至10月份,在担任宜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工程款和合同履约金共计130万元,三次挪用到洛阳市宏通投资有限公司赚取利息;于2011年11月份,伙同他人预谋后,用虚假农户资料向财政局申报土壤改良工程款30万元。经审查:该犯为职务犯罪,具备从严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中的挪用公款130万元全部退回;贪污30万退回。赃款履行完毕。罪犯冯民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冯民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民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民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