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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光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82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国,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成都市双流区。1994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光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盗白酒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光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国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李宗敏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礼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