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保成与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成,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576号原告:马保成,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现住襄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襄阳市樊城区牛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杰,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现住襄阳市。原告马保成与被告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保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保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