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静涛、塔有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静涛,塔有财,王有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5号申请人杨静涛,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升,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塔有财,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皇中县。被申请人王有菊,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皇中县。申请人杨静涛与被申请人塔有财、王有菊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静涛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塔有财、王有菊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3201101900343486542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杨静涛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静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塔有财、王有菊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