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珍与陆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珍,陆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498号原告:甘珍,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穗霞,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仕永,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住所广西武鸣县县城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孙朝,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甘珍与被告陆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