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段红声、孙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段红声,孙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刘丛军,行长。被执行人段红声,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孙德娟,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段红声、孙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红声、孙德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段红声名下位于中原区冉屯路2号14号楼2单元6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段红声、孙德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