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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廷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廷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664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407417。法定代表人:苏忠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该公司客服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廷谷,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廷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李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廷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卓廷谷立即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水电公摊费(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等各项费用计6287.61元及滞纳金2681.53元,共计8969.14元,此后滞纳金按所欠费用6287.61元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6日,卓廷谷向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坐落福鼎市山前街道滨江时代城建筑面积为133.11平方米的第19幢606单元商品房,并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及《承诺书》等相关文件。2012年12月26日,卓廷谷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因卓廷谷未交纳自2013年4月起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卓廷谷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廷谷之间依法成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受保护。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卓廷谷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如下:1.物业费:133.11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40个月=5324.4元;2.水公摊费:96.71元。3.电公摊费:866.5元。卓廷谷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对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卓廷谷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对应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水公摊费、电公摊费的支付期限,本院认定水公摊费、电公摊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廷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3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11元为基数分别计算自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每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卓廷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公摊费、电公摊费共计963.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卓廷谷负担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