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土顺与高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土顺,高玉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216号原告:程土顺,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高玉如,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土顺诉被告高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土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土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土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土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土顺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俊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