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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3103。负责人: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宝通公司),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宝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海,上诉人百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谭红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宝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度公司退还英宝通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或发回重审。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存在逻辑错误,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及《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此后6月18日百度公司单方出台“关于低信誉成长值惩罚策略”(以下简称“618惩罚策略”),加重英宝通公司义务,百度公司亦是根据该单方制作的惩罚策略,下线英宝通公司所有账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依据通用条款相关约定停止合同履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2.《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均是百度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条款明显不利于英宝通公司,将全部义务强加给英宝通公司,应判定无效。3.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英宝通公司发布的物料系违法违规物料,且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些物料是经过百度公司审核通过的。4.一审存在程序性错误,百度公司未交纳反诉费用,应视为撤回反诉;百度公司上诉亦超过上诉期间。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英宝通公司返还百度公司优惠款13000962.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英宝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充值32482381.09元,实际消费45483343.69元,享受优惠金额13000962.60元,根据《框架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第6款约定,上述优惠金额应予返还。英宝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公司返还英宝通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2.判令百度公司赔偿英宝通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000万元;3.判令百度公司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以上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英宝通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16年7月12日为70万);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百度公司承担。百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英宝通公司返还百度公司优惠款13000962.6元,并承担反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英宝通公司(甲方)与百度公司(乙方)签署《框架合同》,约定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网站或双方商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网络推广发布一事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合作内容包括:甲方保证严格按照框架合同及乙方要求的物料,并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本框架合同项下各期合同约定对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双方就网络推广优惠约定: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框架下搜索/网盟推广产品,享受推广服务赠送率为100返40。本框架合同下,甲方在百度的搜索推广账户只能用于推广甲方自身的网络链接,以合同附件形式备案,同时推广链接指向最终项目/产品内容页的,该页面任何点击位置不能跳转到第三方页面,表格中如果含有甲方关联公司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甲方与该关联公司隶属关系证明。就投放总金额与保证金约定:1.甲方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的投放总金额不少于100000000元。2.甲方须在本框架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前款规定的投放总金额10%即10000000元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本框架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支付保证金前,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框架合同项下的各单次合同直至支付。3.本框架合同期满后,如果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达到前款承诺的投放总金额,保证金可以转作网络推广发布款或退还甲方,如果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达到前款承诺的投放总金额,保证金不予返还,也不能作为网络推广发布款冲抵。双方还约定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广告主北京非斯康经贸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北京非斯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非斯康科贸有限公司、北京非斯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乙方签署的发布合同均可计入到本框架合同的贡献量,并按照本框架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乙方保留在本合同期内随时调整网络推广位置、价格、展现形式的权利,双方已经签署生效的框架下单次合同按照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通用条款中就非百度搜索/网盟推广产品专属条款约定“甲方提供的推广物料(指甲方确定的在百度网站或其他网站上展示并带链接功能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网民点击该连接后将访问甲方选定的网站)或推广页面(包括先手搜索推广服务时提交关键词或推广页面),应符合百度物料的核查标准并通过百度系统核查。若甲方提供的推广内容物料核查不能通过,甲方有义务更换符合百度要求的合格物料。如甲方提供的推广内容物料因不符合百度物料核查标准而对百度网站产生损害,百度有权立即停止推广内容的发布,并且甲方应对百度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已安排上线的推广内容,被网民投诉影响用户体验,经百度核查部门评估后,百度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更换物料,在12小时内,甲方仍未更换物料,百度将安排下线处理,若下线后甲方仍然拒不修改物料,百度有权终止本合同。”就推广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双方约定:甲方保证其推广的网站、网址不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违法、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或利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等等。双方约定违约责任:“若甲方提供的物料中存在恶意代码(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弹出广告窗口代码等),但在百度核查时不能发现的,在推广投放过程中被发现,百度将停止对甲方的推广服务,同时甲方还应向百度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百度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补足。若客户百度加V账户在《网络发布服务合同》生效期间被取消加V,百度有权停止客户的所有推广,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第二条或第四条约定,百度有权:①将甲方对应账户违约期间的全部消费金额不计入框架投放总金额,并以违规账户违约期间享受优惠额度2倍作为罚款,从框架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如扣罚时保证金账户不足,则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金补交;和/或②暂停框架所有账户的推广,直至所有账户整改符合推广要求;和/或③终止本框架合同,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所有已享受的优惠。合同后附102个账户名及域名。英宝通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一审诉讼中,英宝通公司提交2014年6月18日的电邮一封,该邮件内容为“关于低信誉成长值惩罚策略的通知”,通知载明:一、目的。为了优化百度推广环境,保障广大网民的切实权益,也维护百度推广的品牌美誉度,总部决定针对信誉成长值较低的客户上线惩罚策略,更好督促客户培养良好的推广习惯,杜绝不良推广行为。二、策略内容:上线策略,1、针对信誉成长值为1-5的账户加收5%推广成本费。2、针对被网民权益保障计划判定欺诈事实成立的账户,客户主体下所有账户连坐撤V下线处理,且主体资质加入新开黑名单。3、策略后期规划,针对信誉成长值为0的账户,后续总部会分批执行按着客户主体连坐撤V下线。重点提醒:总结目前百度投放账户,导致信誉值急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网民举报及物料违规扣分,请重点关注,等等。英宝通公司提交2014年7月17日邮件证实其接到通知双方合同中涉及的非斯康经贸全部下线、非斯康电子7月21日晚全部下线。就上述电子邮件的内容和存储,英宝通公司申请北京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提交相应公证文书。英宝通公司提交2013年签署《百度网络发布框架合同》,证实双方此前存在与现争议合同一致的合同规则与履行模式,并履行完毕,百度公司改变经营策略不应强加于英宝通公司。百度公司就争议提交其风险控制巡查发现的违规情况录像光盘、截屏,证实违规推广帐户为合同约定账户。就违规内容,百度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合同期内英宝通公司推广内容涉及黄赌等低俗内容,其中包含性药品、赌博产品。百度公司就关键词提供公证书,证明经过查询英宝通公司后台数据,发现其在添加关键词、创意情况时有违法情况;另,百度公司还提交公证书,证实英宝通公司截至2015年12月本案合同所涉相关网站仍然推广非法内容。百度公司还就争议合同的履行状况提交自行统计的框架合同项下消费明细,证实英宝通公司实际充值消费金额32482381.09元,远远少于《框架合同》约定的1亿元,同时英宝通公司实际推广消费金额为45483343.69元,依据《框架合同》的约定,英宝通公司应当返还百度优惠金额为13000962.6元。另,英宝通公司提交公证书两份,证实诉讼中仍可以搜索到百度公司推广违法信息的事实存在。百度公司就《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版》提交公证书一份,证实客户在百度上有账号和密码,在网上推广应同意合同的相关约定,其中约定:推广账户对自己的推广账户名和密码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用户可以设置推广关键词、推广网站的链接文字,由客户自己操作且客户要保证推广内容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框架合同》、通用条款、公证书、汇款凭据、网页打印件、照片、光盘等。一审法院认为: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订约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应恪守。争议的保证金基于“甲方须在本框架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前款规定的投放总金额10%即10000000元作为保证金”的约定,上述保证金乃双方为保障争议所涉合同完全、合法、依约履行所为,保证金返还与否应当考查合同履行终止原因并评判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争议表现为英宝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完成投放总金额的约定,此事实源于百度公司针对英宝通公司进行了停投。英宝通公司提交电子邮件并进行公证能够证实,2014年6月18日百度公司发出了“关于低信誉成长值惩罚策略的通知”,该策略指向信誉成长值为0的账户,予以分批执行下线处理。上述通知是否构成双方约定内容的变更抑或加重英宝通合同义务的举动,法院分析如下:第一、双方已经签署生效的框架下单次合同按照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通用条款中就非百度搜索/网盟推广产品专属条款约定“甲方提供的推广物料或推广页面,应符合百度物料的核查标准并通过百度系统核查。若甲方提供的推广内容物料核查不能通过,甲方有义务更换符合百度要求的合格物料。如甲方提供的推广内容物料因不符合百度物料核查标准而对百度网站产生损害,百度有权立即停止推广内容的发布,并且甲方应对百度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约定说明赋予百度公司在履约过程中针对推广内容甄别、停投的权利,而事实上英宝通公司确实存在大量涉及性保健品、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投放行为,百度公司据此停止合同的履行存在双方合意的依据,并非单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二、英宝通公司主张低信誉成长值惩罚策略的出现改变双方已经确定的履约规则,但信誉问题的奖惩并非合同外新的规则,例如:合同约定“若甲方提供的物料中存在恶意代码(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弹出广告窗口代码等),但在百度核查时不能发现的,在推广投放过程中被发现,百度将停止对甲方的推广服务,同时甲方还应向百度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百度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补足。若客户百度加V账户在《网络发布服务合同》生效期间被取消加V,百度有权停止客户的所有推广,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恶意代码与信誉程度的关联说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对英宝通公司更为严格,况且6月18日通知直指物料违规,是双方规约的内容。于此而言,6月18日百度公司的通知不足以改变、影响双方订约规则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三、各方当事人履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宝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发布涉及性保健品、赌博等内容的链接,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然损害相关经济秩序,上述履约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积极性评价,基于双方设立保证金保障合同合法合约履行这一目的,作为违约当事人要求返还,还要求保护期利润损失,既不合约也不合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英宝通公司提出此前订约合同沿用本案争议合同的方式履行完毕。法院以为两份合同是相互独立并无参照、补充的合意,无论此前合同订约规则与履行行为恰当与否,均不构成对本案争议行为的判断。英宝通公司此理由不应得到法院采信。第五、英宝通公司主张通用条款中存在部分明显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将全部义务强加于该公司,应属无效。法院以为上述合同乃双方平等商议而为,英宝通公司接受上述规则又以不公为由抗辩,难谓合理,此部理由法院不应采信。反观百度公司据以《框架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第6款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第二条或第四条约定,百度有权终止本框架合同,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所有已享受的优惠”提出返还优惠部分款项,法院以为英宝通公司通过约定方式获得一定程度优惠,合同停止履行也超出期限,再要求英宝通公司返还有失公允,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百度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英宝通公司提交百度搜索结果打印页,用以证明至今在百度网站上通过关键词仍能搜索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涉黄涉赌信息,百度公司系在政策收紧时下线英宝通公司的物料,政策放松时对相关违法信息不作处罚,导致英宝通公司遭遇不公正对待。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度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未经公证,且百度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内容亦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另查明:英宝通公司系在《框架合同》下进行搜索/网盟推广产品,一审法院引用通用条款中关于“非百度搜索/网盟推广产品专属适用条款”约定,与本案无关,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再查明:百度公司反诉主张的款项并非以现金或转账等真实货币支付方式向英宝通公司账户打款所形成的债务。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其一,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签署的《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中不利于英宝通公司的约定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框架合同》、通用条款与“618惩罚策略”的关系如何;百度公司能否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返还英宝通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其二,百度公司请求英宝通公司返还优惠额是否应得到支持。其三,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以下分别进行评析。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但在如今商业社会中,大量合同关系产生,一方对于时常发生、具有同质性、模式化的合同,事先拟定合同条款,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快速、便捷的优势。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本案中,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通用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约定,该合同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并非首次合作,本院有理由相信英宝通公司对于《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的内容充分知晓。英宝通公司认为《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系无效格式合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英宝通公司与百度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百度公司提交经过公证的后台数据,用以证明英宝通公司发布大量涉及性保健品、赌博等内容的链接,英宝通公司虽抗辩认为事后的公证行为无法还原合同履行期间的客观情况,但公证的内容系百度公司调取英宝通公司账户的后台原始数据,选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对于公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英宝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百度公司根据《框架合同》第四条第3款,通用条款第四条关于“推广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及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第3、6款的规定,有权停止英宝通公司涉案账户的推广,终止《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的履行,并依照合同约定对英宝通公司的1000万保证金不予返还。英宝通公司上诉主张百度公司系依据单方制定的“618惩罚策略”终止双方的合同履行,但该惩罚策略内容并非合同外新的规则,而是针对网络推广环境的净化,强调推广物料的合规性,该内容理应得到所有网络推广用户的遵守,“618惩罚策略”并未加重英宝通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英宝通公司推广违规物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通用条款第八条第6款虽然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第二条或第四条约定,百度有权终止本框架合同,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所有已享受的优惠”,但经本院核查,百度公司并未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向英宝通公司账户实际出资,其给予英宝通公司的优惠,属于赠送的额度,具有商业促销、鼓励购买推广资源的性质,且《框架合同》对于“赠送率”如何使用作有规定。因此,该优惠额属于虚拟财产,通用条款未对其如何转化为真实货币作明确约定,百度公司现要求英宝通公司以人民币形式返还优惠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争议焦点三,经本院审查,百度公司一审提出反诉后,已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向一审法院交纳了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对此表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百度公司上诉是否超期一节,百度公司提交2017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的EMS单及查询记录,经本院核实,百度公司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本院特别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海量信息生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大量恶性低俗、虚假内容也趁机混入互联网信息。百度公司作为我国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应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技术优势、构建更严格审查体系等方式,打击网络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营造互联网绿色生态,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综上所述,英宝通公司、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本诉案件审理费72650元,由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903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审理费181605元,由深圳英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0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萍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宁 韬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