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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庆龙与嫩江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龙,嫩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6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嫩江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国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局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庆龙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庆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