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新疆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940-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姜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春红,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蒋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晓静,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被告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追加第三人新疆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要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指定限期内补缴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予补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