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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凤国、位东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580号申请人,王凤国,男,1974年5月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莘县魏庄镇甘寨村。被执行人,位东海,男,38岁,男,汉族,农民,住莘县魏庄镇东王庄村。本院在执行王凤国与位东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案(2017)鲁1522执5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