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莉梅与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梅,何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622号原告:王莉梅,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何海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王莉梅诉被告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莉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王莉梅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国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