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显波、张卓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显波,张卓东,王新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显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平。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显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卓东、王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孙显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挥重审或直接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根据,是错误的等。张卓东、王新平未作书面答辩。孙显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共同付还沙厂入股款10万元并且自2012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协议主张被告张卓东承担还款责任,而其提交的协议上签字系张小东,且被告张卓东否认其在协议上签字,也无曾用名,因此原告系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起诉张卓东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孙显波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裁定仅以被上诉人张卓东否认在协议上签字、否认有曾用名就驳回原告的起诉实属草率,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定既缺乏证据支持,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孙显波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