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鲜芳与王信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鲜芳,王信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鲜芳,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农民。被执行人:王信和,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浑江区红土崖镇五道岔农民,住浑江区通沟街道通沟村。本院在执行杨鲜芳与王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延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