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花与郭培涛、苏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花,郭培涛,苏天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291号原告梁花,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李素权(系梁花丈夫),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郭培涛,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苏天光,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花与被告郭培涛、苏天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做出(2017)冀0722财保40号民事裁定,将郭培涛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扣押。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M×××××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