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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1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小洁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洁,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绥执字第1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汤小洁,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银龙,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小洁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王俊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