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1099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桥、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瑞涵。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好逸恶劳,还参加赌博,双方夫妻感情恶化,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双方复婚,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2015年12月22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王瑞尧。原被告复婚后,双方经常争吵,闹矛盾,被告仍参加赌博,对原告说谎。2017年3月原被告发生冲突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能和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次子王瑞尧随原告生活,长子王瑞涵、女儿王某2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想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因为一些外界因素才导致我们现在这样。我不认可原告说的赌博,为家庭琐事争吵很正常。原告说的日期都对。分居时间对。因为闹气分居,但是没有冲突。原告说的感情破裂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瑞涵。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双方复婚,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2015年12月22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王瑞尧。2017年3月原被告发生冲突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另查明,次子王瑞尧现跟随原告生活,长子王瑞涵女儿王某2均跟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离婚又复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三个孩子,在长期的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因日常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不能以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