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车付林与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付林,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51号原告:车付林,男,195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全,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不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丰收小区第****号。负责人:李晓磊,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李玉玲,职务不详。原告车付林与被告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车付林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车付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付新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玮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