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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建华、李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华,李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华,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为民,男,生于1969年9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华与被执行人李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为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建华石料款1487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为民与申请执行人宋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建华同意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按原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